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淫人员累计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