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是医患之间很常见的一类问题,在发生医疗事故后,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患者经常遇到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解释二者的区别。
相关案例
2020年11月,谢某因晨起时突感头晕,到房山第一医院就诊,被收入该医院的精神内科住院,入院时状况良好,四肢正常,大小便正常。在2020年11月谢某在该院被诊断为血管瘤,于同月进行手术,术中因医务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右侧大脑大面积脑梗死、继发性癫痫等严重后果,最终导致谢某左侧肢体重大残疾,之后又因脑疝被迫开颅去骨瓣减压,于ICU住了27天才稳住生命体征,其后又因在该医院的两次失败手术就诊于宣武医院,最终治疗结果为谢某左侧肢体偏瘫,因继发性癫痫需要长期服用镇静抗癫痫药物,并且因脑梗死导致大小便失禁,精神方面遭受创伤。谢某认为房山第一医院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未尽到诊疗义务、术中操作不当、术后救治不利等情形,从而造成其重大残疾,故要求房山第一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山第一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诊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于2022年11月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房山第一医院在本案患者的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术前告知不足、术中操作不当、术后观察处理不及时等行为,最终鉴定意见为房山第一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谢某损害结果之间介于同等~主要原因程度范围,故法院判决房山第一医院应承担6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谢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109717.71元。
法律依据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启律师说法
本案中,即使该医院主观上并不想造成损害后果,但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过错最终造成患者重大瘫痪的严重后果,并且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认定本案涉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启律师建议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医疗过错则适用于《民法典》,但二者不仅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在鉴定机构和赔偿数额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
医疗过错的鉴定通常在诉讼中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而医疗事故的鉴定往往仅局限于纠纷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这就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相较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大打折扣;
在赔偿数额方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典》的详细赔偿规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通常要低于医疗过错鉴定的赔偿数额。
因此,如果大家遇到医疗纠纷的情况,依据诉讼中进行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去申请赔偿不失为一个更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