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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向雇主索要加班费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原创)

100人浏览   2024-07-31 15:45:18

2009年12月,李女士在某中介公司上找了保姆赵某,并与赵某签订了协议,每个月的工资2500元,休息4天。2011年国庆期间,由于李女士和丈夫工作需要加班,原打算回老家的赵某继续在家做家务。但赵某提出国庆休假期间继续带孩子做家务是加班,也应要支付加班费。李女土想到了赵某,平时工作勤快又辛苦,李女士给赵某500元作为加班费,但李女士有疑问:“保姆要加班费,有什么依据吗”?

律师说法

首先我们先弄清楚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雇佣与被雇佣而产生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法定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而劳务关系则是平等民事主体。提供方给用工方提供劳动服务,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适应于《民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只有劳务服务,用工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即没有档案需要放在单位或与单位有关的地方,也不需要办员工手册等证明文件。

综合本案李女士和保姆赵某之间是一种家庭雇佣关系,不能适用于法定节假日工资等待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其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为保姆赵某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的劳动关系,然后被派遣到用工家庭工作,那么保姆在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应由该公司合理支付,不仅如此,还能享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保,医保、工伤保险、带薪休假等应享有的待遇。而本案中的保姆,其与雇主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因此,保姆赵某索要加班费,从法律上讲是得不到支持的。

对于雇主直接雇请保姆的,双方当事人可将节假日劳动报酬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何支付等问题,在形成劳务关系之初就写入用工协议,出现纠纷后,更好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