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是比较多的,人格权是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人格权的权利包括姓生命健康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那么民法典的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有什么规定?
下面由宋科伸律师进行详细解答:
一、民法典的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二、姓名权和名称权有哪些区别
我们使用的姓名从法律角度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在生活中很多人将姓名权与名称权混淆,从法律维权的角度讲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如下:
(一)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有三:1、法人;2、个体工商户;3、个人合伙。
(二)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三)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四)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