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通常需要债务人通过一定的担保,“保证”则是其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那什么是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又是什么?两者区别在哪里?清检君带你从案例中找不同。
小阳和小勇是朋友,小阳欲开一家饭店,但由于手头资金不够,便计划向银行贷款20万元,经过多番咨询,银行需要保证人做担保。
“我和小阳是十多年的朋友了,谁还没有个困难的时候呢,当时我就答应了。”小勇说。
2022年3月,小勇作为此笔贷款的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小勇在该保证合同中签字确认,还款期限到期后,小阳因为饭店经营不景气,迟迟未还该银行借款,银行于2023年4月寻找保证人小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小勇以自己为一般保证人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为何银行说的是连带保证?小勇却说自己是一般保证?究竟谁对谁错?清检君为你解谜团。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因银行和小勇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小勇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说,就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先找债务人,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才能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小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属约定不明,系一般保证。且银行未经确认债务人小阳是否能还清该笔贷款时率先要求一般保证人小勇承担保证责任,小勇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应先要求债务人小阳偿还该笔债务,确认小阳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才可以要求小勇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您
作为保证人,在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注意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对于保证责任等重要内容的约定要尽量明确,确保自身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