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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登记证书》是否可以证明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

100人浏览   2024-07-19 12:17:55

基本案情

原告享有某国风背景图片的著作权,并提供《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证据。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网上售卖该图片的电子版,并通过网盘链接将涉案图片提供给购买者,原告便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辩称《作品登记证书》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被告对涉案作品的权属提出异议,但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原告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原告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作品登记证书能够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著作权的归属,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作品权属的证据,若被告对此权属有异议的,应积极提出相应反证证明其主张,否则法院将以《作品登记证书》上记载的著作权人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