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其中规定(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如何正确理解采购人、自行这几个关键词?实际工作中对该条的理解会有歧义,主要涉及到采购人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企业等如果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是否符合该条规定。
《条例》中对采购人的理解一般没有歧义,因为不需要进行招投标,所以称为“采购人”,而没有适用“招标人”这个词。
对于“自行”的理解,应当站在招投标法的立法本意和文意角度解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为立法目的。从文意角度将,“自行”仅指采购人本主体,是特指明确。不包含采购人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等其他独立主体。但是否包括采购人的分公司,秦律师认为,分公司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外一般也是以法人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此,采购人的分公司属于采购人自身一部分,应当属于一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