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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再审立案流程(如何在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159人浏览   2024-05-16 08:44:55

最近得到消息,说是最高人民法院某个巡回法庭审理的终审案件的判决,由于改判了一审判决,原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再审申请。闻此消息,我觉得奇怪,根据多年的诉讼经验和所掌握的民事诉讼法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审

理和裁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是最高审级了,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何申请再审?为此,感觉有必要写一篇,搞清楚这个问题,也替大家释疑解惑,算是普法吧。

一、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再审申请的法律依据

我可能太笨,竞然没有找到!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是不存在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可以主动提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可以将再审意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但这个程序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完全不一样的。

三、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再审的条件

(一)时间条件

1、必须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有以下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文件准备

1、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再审申请书应有内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或代理证明

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

要求是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4、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人民法院的再审询问

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五、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1、时间条件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

2、主体条件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

3、如何列名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4、裁定

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

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六、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受理

1、应当受理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

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2)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是其巡回法庭的上级);

(3)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4)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2、及时告知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3、发送受理通知书

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七、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审查

1、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3、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1)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2)审阅原审卷宗;

(3)询问当事人;

(4)组织当事人听证。

八、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处理

1、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时可以采取。

2、径行裁定再审

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1)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2)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4)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3、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4、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为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5、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6、视为放弃陈述意见的权利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7、裁定驳回申请

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九、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材料具体要求

(一)最高人民法院本部负责受理各巡回法庭二审案件的再审申请。



上述所有材料的不同格式文本需全部统一刻录光盘,与纸质版材料一同提交。

(二)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可选以下三种途径之一:

1.邮寄

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收件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登记四室。

2.网络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3.实地办理

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第三办公区)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实地办理具体事项

1.办公时间

星期一、二、四、五,8:00-11:30,13:30-16:30。

2.办公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肖村桥南顶路红寺村316号。

3.立案窗口出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加盖最高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专用章),并告知进入再审申请立案审查,等待法院通知。

(四)通知

立案审查通过后,最高院将通过短信告知案件受理的相关信息,如案号、法官、书记员等。

如未收到立案通知信息的,也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www.court.gov.cn/zgsplcxxgkw)或电话010-12368查询案件情况,立案成功后也可通过该方式了解案件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