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基本原则是以法定工作时间内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所应得的工资来确定,上个月的加班工资不能计算到当月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里面。实务中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认定如下:
1. 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为准,但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员工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就工资标准进行了变更,此时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当日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在能够认定双方变更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3. 劳动合同对工资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实际发放的工作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企业按月实际给员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含伙食补助)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
4. 员工当月所获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即使与当月工资发放时间不一致的,也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合并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5. 员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以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6.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若其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者年度时,以综合周期内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