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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
(2)若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或者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则质权消灭。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