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法律工具,它旨在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垄断。中国的反垄断法历经了多次修改和完善,成为了当今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法之一。
我们国家《反垄断法》的实施其实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是在全国民众真正注意这部法律的是从阿里巴巴、美团、腾讯等互联网大厂被相继处罚开始。
有很多人就疑惑了,为什么《反垄断法》只针对民企而不是国企呢?首先这里要打消一个误解,就是法律并没有针对谁,法的基本基石是公正和公平。
首先要了解一下国企与民企的区别,国企与民企都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经济运行的基础,两者对于国家发展的贡献都功不可没。
国企与民企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不同。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所有和控制的企业,即国家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地掌控企业的经营与管理。相反,民营企业是由私人或非国家机构所有和控制的企业,其经营与管理不受国家直接干预。
使命不同,国企不是完全以赚钱为目的的,要承担很多社会责任;大多数民企只考虑赚钱,附带宣传一下社会责任。
国企通常拥有更高的资本、规模和市场份额,这是因为它们可以利用国家资源和政策支持,而民企则更加注重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国企的目标通常是为国家的整体利益服务,而民企的目标是追求企业产值与利润的最大化。
在管理上,国企通常注重稳定且长远的战略规划,而民企更加注重快速反应市场变化,强调创新和灵活性。由于这些区别,国企和民企的组织文化、员工素质和运作方式也有所不同。国企都要讲大局,政治正确是第一位的;民企都要看老板,老板好恶是第一位的。
反垄断法的概述
反垄断法是指政府为防止市场垄断和维护市场竞争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它以公正、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为前提,不仅保护消费者、维护公共利益,而且促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等。反垄断法一般包括对垄断行为的禁止或限制、对竞争的促进或保护、对竞争规则的制定或修改、对市场结构的研究或监控等内容。
中国的反垄断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法律,其中《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1日颁布实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立法禁止垄断行为的法律。2008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任务清单发文,成为中央反垄断工作机构,推动反垄断工作实施。2022年,《反垄断法》经过修订,被认为更加完善、具有更大的震慑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于1993年底通过,1997年发布修订版,2007年又进行过一次全面修订。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其他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价格法》等,其中亦涉及反垄断方面的规定。
反垄断法实施的必要性
依据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其主要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种垄断行为。垄断协议包括价格垄断协议、限制数量协议、拒绝交易协议和限制地域协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制定不合理的售价、拒绝合理交易、捆绑销售、限制指定其它人与竞争对手合作等等。
而《反垄断法》第八条则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这里讲的很明白,并不是说国企不受《反垄断法》约束,而是其监管方式不一样。比如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石油、电力、通信、铁路等,一旦开放,可想而知的后果那便是百姓生活成本指数级的增高。
2019年至2022年区间,我们已经足够感受到民间资本的力量和目的,相反,那时候很多人期待国家接管某些领域。这足以说明,由国家意志支配的行业,是保护人民权利的行业,也是国家根本。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我国蓬勃发展。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发表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随着民营积济的发展,很多问题也不断涌现。例如,某些大型垄断企业,通过自身的资金、资源和流量等优势,大力打压和模仿相关行业的中小企业,使中小企业无法发展甚至创业即破产的地步,某信息分发网站,通过信息垄断,追求收益,对发布的相关信息审核不严,导致了传销、赌博、诈骗等假信息,给百姓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某搜索网站的医药广告,闹的沸沸扬扬的魏则西事件······。
国企在经历改革之痛后,逐步有效放开了某些领域,让民营经济加入,例如:航空航天领域,之前因为国际环境影响,航空航天领域事关国防,因此需要集中力量发展。而现在我们国家的航空航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后,开始逐步放开某些航天领域,让社会民间企业加入。
任何法律的制定,一定是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切实利益为基础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本身也是因为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通过一些列的社会实践吸取出来的教训,从而实施。同时国际上相继针对中国企业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因此我们国家在某些时刻相应的出台法律,也是对国际环境的一种回应。
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的痛点
反垄断审查时必须明确三个要点:一是《反垄断法》“适用”只能针对企业主体,但主体不适用不等于无错,而是需要发挥其他规制政策或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作用。二是“除外”针对的是业务类型,同一企业主体可能从事多种业务,有的业务可以不受《反垄断法》约束。重要的是业务类型需要细化,直到符合相关市场界定的要求。三是可以“豁免”的是涉案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而不是整个有关行业,行业性豁免本身就不符合反垄断立法主旨。这也是经常容易出现的对《反垄断法》第7条的误解。
其实我国《反垄断法》一方面覆盖了国有企业,即国有企业作为整体并未被置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另一方面,作为体现和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载体,我国的国有企业比西方国家的同类企业被赋予了更多更重的具有公共属性的职能和任务,其更有理由和必要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事实上,我国《反垄断法》有两个条款确实给国有企业设置了一定的豁免空间,一是《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的界定隐含了对某些特殊国有企业的豁免,二是《反垄断法》第七条也包含了豁免某些国有企业的可能性。
在《反垄断法》实施的现实情况下,确实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关于国有企业垄断豁免的指南和解释,以知道实际过程中的问题和民众的疑虑,同时也是给中国市场经济制度下民营企业的回复。
反垄断法的未来发展
反垄断法在未来的影响力和发展方向将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单一市场的增长将受到限制,而全球市场的重要性将越来越高。因此,消费者和经济主体将需要更多的法律保护,保证他们的权益和公正竞争。因此,全球化将成为反垄断立法的一个优先考虑因素。
另外,反垄断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垄断形式已经出现,这包括互联网垄断、算法垄断等等。这一切都需要反垄断法制定者和执行者考虑和分析,并最终制定出行之有效策略。为此,反垄断立法应该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市场标准、人工智能等相关立法相结合,来应对新出现的情形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