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推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指引》:
注:本调解指南仅针对交通事故有一方为机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均为非机动车的,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在此次讨论范围。
涉及主体:
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财物受损的人
侵权人:事故发生时的车辆驾驶员
保险公司:侵权人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及商业险保险公司
其他可能主体: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统筹公司、挂靠公司等
一、理赔顺序
第一步,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目前适用的交强险限额:医疗费项目18,000元、伤残赔偿项目180,000元、物损项目2,000元。
1.医疗费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器具费等。
2.伤残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伤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
3.物损项目主要包括:衣物损、车辆修理费、车载物品损失等。
第二步,交强险限额不足以赔付全部损失的,由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继续赔付,限额以保单为准。
第三步,商业险仍不足以赔付全部损失的,由侵权人继续赔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举例:
在机动车全责,驾驶员购买了2,000,000元商业险的情境下。非机动车方共产生损失280,000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260,000元;手机受损、电动车受损共10,000元。交强险医疗项下未超180,000元,故应由交强险赔付10,000元;伤残项下超过180,000元,故应由交强险赔付180,000元,剩余80,000元由商业险赔付;物损费用超过2,000元,故应由交强险赔付2,000元,剩8,000元由商业险赔付。
问:被侵权人的所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赔付吗?
答:并不是,有些间接损失并不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就像看病一样,有些费用医保报销,有些费用医保不报销,机动车保险亦是如此。比较常见的保险公司不赔付的如律师费、案件诉讼费,但是特别注意鉴定费是在商业险中赔付的。
二、赔付比例
1. 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无需开比例,全部赔付。
2. 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责任比例(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
(1)机动车全责。机动车赔付100%。
(2)机动车主责,非机动车次责。机动车赔付80%,非机动车自担20%。
(3)机动车同等责任。机动车赔付60%,非机动车自担40%。
(4)机动车次责,非机动车主责。机动车赔付40%,非机动车自担60%。
(5)机动车无责(现实生活中较少出现,一般出现于多车事故)。非机动车可请求机动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举例:
在机动车主责,驾驶员购买了2,000,000元的商业险的情境下。非机动车方共产生损失280,000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260,000元;手机受损、电动车受损共10,000元。交强险医疗项下未超180,000元,故应由交强险赔付10,000;伤残项下超过180,000元,故应由交强险赔付180,000元,剩余80,000元按80%的责任比例,即64,000元,由商业险赔付;物损费用超过2,000元,故应由交强险赔付2,000元,剩余8,000元按80%的责任比例,即6,400元,由商业险赔付。
问:当机动车未投保时如何赔付?
答:按顺序由侵权人赔付。只是这里的侵权人不止车辆驾驶员,还有投保义务人。投保义务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问:无责险赔付限额多少?
答:交强险限额的10%,即医疗费项目1,800元、伤残赔偿项目18,000元、物损项目100元。
三、赔付标准
1. 医疗费:加计医疗发票,注意扣除与交通事故伤情无关的票据,扣除票据中的医保统筹支付费用、附加支付费用。此外,如已经主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则住院期间伙食费应予扣除。非医保费用保险公司仍需赔付,但调解时可酌情少量扣除。
2. 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20元/天*住院天数
3. 营养费:20元/天~40元/天*营养期(依据鉴定结论)
4. 护理费:40元/天~3373元/月*护理期(依据鉴定结论),伤残等级较高,存在护理依赖的情况下,考虑护理人数(一般1-2人)、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5. 误工费:事故前一年的月平均收入*休息期(依据鉴定结论)
6. 伤残(死亡)赔偿金:
(1)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故: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发生的事故: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固定,一般每年1月发布新标准,当前为89,477元。
※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固定,一般每年1月发布新标准,当前为84,834元。
※伤残系数与伤残等级有关,十级伤残为0.1,九级伤残为0.2,八级伤残为0.3,以此类推。当存在多个伤残等级时,以高等级计算,低等级为六到十级的,每个等级系数上浮0.02;低等级为二到五级的,每个等级系数上浮0.04。
※赔偿年龄与伤者定残时间有关,最高为20年。定残时未满60周岁的,赔偿年限为20年;超过60周岁的,每超1年,赔偿年限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5年。
7. 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不固定,每年有所调整,当前标准为12,183元。
8. 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扶养年限*伤残扶养系数/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不固定,一般每年1月发布新标准,当前为54,919元。
※伤残扶养系数与伤残等级有关,一级至三级的为1,四级为0.8,五级为0.6,六级为0.4,七级为0.2,八级至十级原则上不赔偿此项。
※扶养年限主要看被扶养人的年龄,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为18周岁减去被扶养人年龄;被扶养人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为20年;被扶养人超过60周岁的,每超1年,扶养年限减少1年,但最低不少于5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9.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伤残系数。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处方和发票而定。
11. 交通费:依据票据或依据伤情酌定。
12. 衣物损:酌定,一般300左右。
13. 车辆修理费:依据票据或依据事故酌定。
14. 鉴定费及评估费:依据票据而定。
15. 律师费:依据票据或诉讼情况酌定。
问:伤者伤残等级为六级、七级、八级,伤残系数如何计算?
答:0.5+0.02+0.02=0.54
问: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答:死亡赔偿金的伤残系数是1,按照伤残赔偿金计算公式计算。
问:伤者定残时68周岁,则伤残赔偿年限如何计算?
答:20-(68-60)=12年
问:定残时间是什么?
答:一般依据鉴定报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