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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的5种情况,及其补偿金处理问题

217人浏览   2024-02-29 14:54:57

铁饭碗时代终结,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考劳动合同维系的简单的雇佣关系。这种关系也会伴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的。但是看似简单的关系却涉及严重及其复杂的补偿金处理问题。

接下来就和小跃一起来看下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的5种情况,及其补偿金处理问题。

1.关于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如何处理?

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关于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如何处理?

劳动者可以选择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主张25%经济补偿金,也可选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依法应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应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2.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情形

对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辞职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辞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仲裁委、法院如何审查?

仲裁委、法院应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情形,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4.劳动者自行离职的情况

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5、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况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并明确支付的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