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是什么?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是什么?一人有限公司的利与弊是什么?本期众致君就来跟大家聊聊,一人有限公司的利与弊是什么?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并非只有一个人经营的公司,而是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即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一个股东持有。由于只有一个股东,相对于普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一人公司的经营者可以实现完全操控公司并作出符合股东意志的有效决策,因此一人公司成为备受创业者们青睐的公司形式。
一、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及运营机制优势
一人公司有两个基本的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任人数的唯一性是指一人公司由一个股东设立,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股东,还可以是一个法人股东,但不得是非法人组织股东。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是指一人公司股东的责任在财产未混同的情况下仍然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的唯一性决定了一人公司治理的高效率。《公司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如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决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等重大事项时,只需由股东书面决定并签名后备置于公司即可。由此可以看出,一人公司最大的优势在于公司内部管理结构简单,股东完全控制公司,股东可以及时有效地作出决策以应对市场变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机制的限制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对投资的限制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规定,该一人自然人股东不允许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定意义上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保障了公司决策效率有效执行,解决了股东对公司绝对控制权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基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唯一性特点,《公司法》对此类公司也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个人投资行为进行了限制。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强制审计义务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规定,即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规范性要求更高,使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成为法定的强制性义务。
此外,依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此,律师建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应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财务会计管理,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公司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负债时股东举证责任倒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主要来自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为了规避上述风险,股东切记不能与公司混用账户,尽可能做到彼此资金往来明晰,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有明确的区分。股东不要把公司财产等同于股东个人财产,尽量避免公司与股东产生直接的非股权投资及股权收益的财务往来,以免被认定为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