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理业务,相当于二次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公司/银行保理商将其提供保理服务而获得的应收账款及该应收账款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包括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账款收取及坏账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1、有追索权再保理业务模式
银行保留追索权。保理公司、银行保理商将其提供保理业务服务而获得的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包括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账款收取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银行与保理公司、银行保理商签署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
2、无追索权再保理业务模式
保理公司、银行保理商具有改善财务报表需求。保理公司、银行保理商将其提供保理服务而获得的应收账款及该应收账款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包括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账款收取及坏账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银行与保理公司、银行保理商保理公司签署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
3、无追索权再保理(单额度)业务模式
在原无追索权再保理双额度管理的框架下,以基础交易项下买方为核心,在买房放弃对应付账款的争议权的前提条件下,将基础交易债项下买方为核心,在买房放弃对应付账款的争议权的前提条件下,将基础交易债项风险锁定至买方,实行买方单额度管理。在符合如下条件,该业务项下仅占用买方保理买方信用担保额度,无需占用保理公司/银行保理商的无追索权保理额度;
条件如下:
买方承诺放弃对应付账款的争议权,并签署《无追索权再保理(单额度)业务三方协议》
保理公司/银行保理商打分卡需超过80分;
已批复无追索权再保理(单额度)业务方案;
1、T集团是某行重点营销的家电行业集团客户,每年销售额超200亿元。由于集团子公司及上游供应商数量众多,为便于统一管理,T集团开发了电子业务平台(简称J平台),要求子公司与供应商的结算,需通过J平台开具“金单”(一种电子票据)进行。该平台可为其成员单位(集团子公司、供应商)提供应收、应付账款查询、应收账款转让、在线融资等服务。B公司为T集团内从事保理服务的公司,专门为J平台内“金单”持有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业务流程分为四步骤:
(1)保理公司与T集团在某行开立网银,B保理公司为J平台用户。
(2)由B保理公司在线发起再保理流程。
(3)应收账款转让。
(4)融资申请:B保理公司线上提出再保理融资申请。
(5)还款阶段:T集团各成员企业在线还款至某银行保理专户。
此外,在实际营销工作中,我们会发现租赁公司要想把业务做大必须从银行融资,目前部分租赁公司的业务已从租赁扩展到商业保理,银行和租赁公司的合作内容也应随之扩大,未来,再保理的需求空间较大。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发现:
(一)与传统标准保理不同,再保理业务涉及业务主体众多,既有原始交易的买、卖方,也有前期已受让应收账款的保理公司。再保理协议文本须以现有标准格式的无追索权保理协议作为蓝本进行修改,条款沟通耗费时间较长。
(二)本次保理业务,由于涉及“金单”付款人(原始业务买方)众多,无法让众多买方在线上对逐笔应收账款转让事宜进行确认,广州分行最终制定由T集团代为通知子公司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的方案。
(三)由于本次业务为无追索权保理,需同时占用买卖双方额度。本业务中,由于卖方——B保理公司,以及买方——T集团子公司,均为T集团下属企业,所以本次业务需重复占用T集团授信额度两次。
(一)审查要点
1、涉及更多当事方。银行再保理管理办法要求穿透,对基础交易各方都要通知到,并对基础交易进行调查。由于再保理业务中,银行和买方、卖方隔了一层,需要租赁公司说服客户配合。工作难度大于一般保理。
2、贸易背景真实性核查。基础交易方和银行没有合作关系,贸易背景调查难度更大。
3、债权再次转让的确认。再保理流程中,买方对应收账款的转让需进行2次确认,一次是商业保理中的确认,一次是再保理中的确认,给买方增加了工作。本案中,买方不愿意配合2次确认,我们通过在债权转让确认书上增加再次转让内容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
4、回款账户控制。应收账款应回至银行监管账户,本案例中一开始就平安云保理账户的控制设计了控制措施,最终授信审批人要求必须回到银行账户,分行放弃存量业务,合作目标放到新增业务上。
(二)建议
1、再保理业务授信主体锁定国有企业,并且主推有追索权再保理,授信主体的还款能力作为重要条件。
2、对基础交易各方进行信息搜集,通过公开渠道尽可能多了解客户信息。
3、基础材料现场审核原件,实地调查贸易背景真实性。
4、银行员工见证买方盖章确认环节,保证银行受让权益有效 。
5、回款账户修改为银行账户,控制回款资金。
6、定期对账,做好贷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