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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的作用

100人浏览   2024-07-30 10:17:26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典型特征。如何减少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董事会是核心。董事会的建设,一方面要组成专业的董事会,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决策效率,一方面要防止内部人控制,降低决策风险,确保代理人不会背离委托人的根本利益,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才能建设专业的董事会,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解决董事会的组成问题,推动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引入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改变权力过于集中、内部人控制的格局,以达到对公司内部决策层、经营层的监督、制衡作用。那么,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都是谁提名/委派的,他们对谁负责?他们有什么职权?对他们有什么要求呢?


01

外部董事跟内部董事是绝对对立的吗?


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从根本上不是对立的,他们都代表股东利益。


外部董事是跟内部董事构成一组概念。《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将外部董事定义为“外部董事指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同时指出外部董事的独立性,即“外部董事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两年内未曾在公司和公司的全资、控股子企业任职,未曾从事与公司有关的商业活动,不持有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在与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等。”


显然,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的重大区别就是在不在公司经营层担任职务,也不能与所担任外部董事的公司有利益关系。但外部董事跟内部董事并不是绝对对立的。他们之间的共同点就是都是由股东委派,对股东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提出,外部董事人选由出资人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名,并按照法定程序任命。国有全资公司的外部董事人选由控股股东商其他股东推荐,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国有控股企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显然,内部董事的产生与外部董事的产生的途径是一致的,他们都是由股东委派或选举,都代表着股东的利益,贯彻股东意志。所以二者从根本上说不是对立的,而是股东的不同利益代表而已。


但外部董事跟内部董事就完全一样了吗?那肯定是不一样的。


从职权上看,兼职外部董事享有董事的一切权利,拥有平等的投票权。除此之外,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并且,外部董事除了参与公司正常的决策外,还有监督公司运行,监督内部董事履职情况的职责。因此,外部董事对股东/股东会负责,必须定期向股东/股东会汇报,遇有重大事项要随时汇报。


从管理上看,外部董事由出资人管理,薪酬标准由出资人制定并发放薪酬。其任职的公司不能对其进行管理,但需要对其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协助。国有独资公司要健全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召集人由外部董事定期推选产生。外部董事要与出资人机构加强沟通。


从实践中看,专职外部董事一般由出资人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受委托机构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帐、管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动等事项。例如,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受委托机构,专门设立了“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服务保障平台”,目前服务专职外部董事30余名,分别在近60户中央企业任职。

外部董事发挥的作用差强人意,必须要引起重视。实践中,有些地方国有企业的外部董事制度遇到较大困难,外部董事来源狭窄、年龄偏大、专业性差、精力时间投入不够、履职条件差、容易被内部董事影响等现象较为突出,导致外部董事在实际上发挥的作用有限,难以真正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


02

独立董事代表谁?独立董事真的独立吗?


独立董事常见于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当然非上市公司也可以采取独立董事的方式。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从根本上是不同的。独立董事制度来源于美国,在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公司有股东会、董事会,没有监事会,独立董事实际上行使了决策和监督这双重职能,形成美英模式的独特权力制衡与监督机制。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从定义中可以清晰看出,独立董事必须要与受聘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保持独立,显然独立董事不代表股东利益,而相应的非独立董事则代表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是股东会任命的。从提名上看,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都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因此,从产生途径上看,独立董事来源广泛,并不来源于特定的主要股东,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且,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独立”体现在哪里呢?


最主要的体现在独立董事与受聘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保持独立。也就是说,独立董事不能代表公司管理层的利益,也不能代表主要股东的利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也就是说独立董事维护的是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不是管理层、大股东。另外,“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显然,独立董事要为中小股东发声,不能受主要股东等影响,不能沦为管理层、主要股东的吹鼓手与支持者,要体现对公司的独立监督权。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且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获得津贴外,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独立董事有什么特殊的权力?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但独立董事真的能起到独立监督作用吗?这需要努力。实践中,独立董事不独立、不专业的事屡有发生,有些独立董事是大股东、管理层等通过私人关系请自己的朋友、利益相关人担任,屁股决定脑袋,成为大股东、管理层的利益维护者,自然无法独立。并且,有些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很差,没有存在感,决策水平低,无法独立发表专业意见,从而在实践中让独立董事制度的发挥大打折扣。

03

职工董事是股东任命的吗?职工董事对谁负责?


职工董事,顾名思义是公司职工担任董事。任何公司都可以采取职工董事的方式。实践中,国有企业的职工董事较为常见。《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界定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董事界定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董事是民主产生的,不是股东委派或者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这一点就与其他类型的董事完全不同。《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9〕53号)界定为“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显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是不适合担任职工董事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明确指出,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相对于非职工董事,职工董事还有特别职责,也就是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这也是职工董事的天然职责。职工董事特别职责涉及的事项一般可以分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两类。


1、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2、通报事项:主要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因此,职工董事作为董事要履行维护公司利益与职工利益的双重职责,必然也就有责任对非职工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要注意的是,职工董事是不领取董事报酬的,其薪酬还是按其在公司从事的岗位、做出的贡献来获得报酬。但公司必须要为职工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职工董事履职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不能对职工董事有任何歧视性待遇。《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明确提出“职工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职工董事要想发挥真正的作用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在实践中,有些职工董事管理由中层干部担任,代表性有待商榷,且在工作中对职工董事的权益保障不够,职工董事在董事会决策前征求职工代表对议题意见的机制不成熟,缺乏独立性、专业性,与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工作无法有效衔接与配合,导致职工董事的决策缺乏群众基础,这些都影响了职工董事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