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满是否属于受到有期徒刑刑罚,在法律界一直备受争议,下面从几个方面来分析如下:
一、缓刑不是执行的原判刑罚(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执行一般应在监狱执行,特殊情况可在公安机关执行,缓刑考验期间也不是刑罚的执行期间。从中国裁判网两份生效裁判案例可以看出,“缓刑的考验”不属于刑罚的执行。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云01行终36号认为,一旦将行政法规中的“刑罚”“执行刑罚”“执行(刑罚)期满”等纳入刑法予以解释,可知:1、根据《刑法》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的规定,“刑罚”有且仅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共九种;故“执行刑罚”也只能是执行此九种刑罚;2、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故缓刑考验期满且被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人员,事实上并未被执行过刑罚,缓刑考验期的特殊要求和对其“实行”的社区矫正,都不是执行刑罚。3、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以及司法实践中“若前罪适用缓刑但最终被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即便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也不属于累犯”的普遍共识和做法,可进一步明确:在刑法中“刑罚执行”“执行刑罚”是非常严格的概念,必须是实际执行,而不是缓刑考验期这样的暂缓执行也就是未执行状态。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6民终3389号认为,《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缓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暂不执行判处的刑罚,如果没有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并非刑罚本身,缓刑期间实为是否执行刑罚的考验期,是一种有条件不执行被判处的刑罚的一种特殊制度。如果在缓期期间内遵守规定,未再犯罪,则不再执行刑罚;如果缓刑期间内不遵守规定,或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则需撤销缓刑继续执行原判刑罚,或与新罪和漏罪并罚。故缓刑期间并不是刑罚执行期间或过程。就本案而言,董xx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其被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而“缓刑三年”则是是否执行该刑罚考验期间。董xx在三年考验期间内未犯新罪,故其被判处的刑罚无需再执行。既然刑罚无需执行,则根本不存在“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执行期满”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指出,草案第一条对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做了规定……,草案“正确执行刑罚”的表述不准确,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四类,其中主要是缓刑,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正确执行刑罚”修改为“正确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最终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因此,缓刑不是执行的刑罚,而是执行的刑事判决。
如果认定缓刑属于执行的刑罚和两高司法解释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20〕1号)认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这里明确说明“缓刑考验期满,有期徒刑并未执行”。
二、认定缓刑属于受到刑罚没有法律依据
(一)缓刑不属于刑罚的执行制度
查遍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均找不到“缓刑属于刑罚的执行制度”的法律依据。相反,大多数学理解释都把缓刑归结为刑罚的裁量制度。如《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认为:“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等著):如何理解缓刑制度中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含义。根据《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所谓“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就意味着原判刑罚从未执行过,它与假释期满的“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不同。
(二)缓刑不属于服刑(受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情形》中指出:“对于代表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是否暂时停止代表职务,法律没有规定。我们认为,缓刑是指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执行所判刑罚,因此,被宣告缓刑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正在服刑’,不应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算服刑的答复中明确指出: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与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也无严重违法行为,则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我们认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并未被实际执行刑罚,故不能算作服刑。
(三)认定缓刑属于受到刑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如果认定缓刑属于受到有期徒刑,那么判一缓二就属于受到了两年的有期徒刑,这显然违反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样,如果认定缓刑属于受到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就应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显然属于重复处罚,同样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受到有期徒刑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刑法》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所以,缓刑不属于受到有期徒刑刑罚。
(二)人函〔1999〕177号“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理处理”也说明有期徒刑缓刑和受到有期徒刑刑事处罚是不同的。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非一定要受到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负刑事责任一定要受到刑罚。刑事责任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人应当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以刑事处罚、非刑罚处理方法或者单纯宣告有罪的方式对其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和谴责的负担。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判处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2)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符合法定条件时,考验期满;(3)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执行完毕;(4)仅作有罪宣告的,判决生效。
综上所述,缓刑考验期满属于: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有罪),以缓刑(公安机关考察)的方式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有条件的没有受到(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