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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是什么? 聊聊税收滞纳金那些事

100人浏览   2024-07-26 12:48:04


税收滞纳金也是一个热门话题,也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关注的人、争论的人也比较多。本篇文章,我们就聊聊有关滞纳金的一些问题。

一、什么是税收滞纳金?有何特性?

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滞纳的税款数额为基数,按照滞纳的天数和规定的比例加收的款项。

从税法规定来看,税收滞纳金有以下特点:

(一)、法定性:税收滞纳金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设立。

(二)、强制性:税收滞纳金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的,除由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减收或免收税收滞纳金。

(三)、惩戒性:对到期未能及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加收滞纳金,是对其占用国家税款的行为给予的一种惩戒措施。

(四)、有偿性:按照一定比例加收滞纳金,是对国家税款的有偿占用,以增加纳税成本的方式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

(五)、补偿性:按照一定比例加收滞纳金也是对被占用的国家税款的补偿,相当于税款利息。

二、哪些情形要加收滞纳金?

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几种情形要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追征的税款要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4、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滞纳金如何计算?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从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到期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直到税款入库之日为止。

计算公式:应收税收滞纳金=滞纳税款数额×滞纳天数×0.5‰

四、哪些情形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不加收滞纳金。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并按规定预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内及时办理税款结算的,不加收滞纳金。

3、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要加收利息)

4、税务机关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应当补征税款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5、土地增值税清算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6、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核定税款申报纳税的,不加收滞纳金。

7、非居民个人按照居民纳税后,因达不到居民条件而重新申报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8、无住所个人之前预缴税款后因条件变化需重新申报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9、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税款在6月1日之前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10、居民个人被扣缴税款,个体工商户按月预缴税款,次年在规定期限内汇算清缴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1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2、由于系统故障原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能缴库成功的,不加收滞纳金。

13、依法追缴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14、缴款凭证上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在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五、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

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已经争论已久,理论界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

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加处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据此,税务机关也是行政机关,应该依照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执行,无论是滞纳金还是加处罚款,都不能超过本金。

观点二:滞纳金按日计算,算多少是多少。

其理由如下:

1、税收滞纳金是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执行的。《税收征管法》是特别法,按照解决法律规范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应该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税收滞纳金加收比例低,只有万分之五,不具有惩罚性;加处百分之三罚款比例较高,是滞纳金的60倍,具有相当的惩罚性。二者不能相提并论。

3、税收滞纳金是税款孳息,是对占用国家税款的补偿,不属于加处罚款。(建议征管法修订时,把税收滞纳金改为“税收利息”,问题就解决了。)

从法理的角度,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从情理的角度,本人支持第一种观点。只要纳税人不是恶意为之,还是从宽处理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