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回放
小裴原为永城市镇村村民,与妻子小侯于1983年结婚,因工作需要,小裴将户籍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妻子及子女均是村村民。1994年,村划分宅基地,因小裴家庭无宅基地,村六组依法为小裴划分了宅基地,当时划分宅基地时,小裴家庭户为村户口,小裴家庭依法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后宅基地登记在了小裴名下。
后永城市相关部门以小裴个人户籍不在**村为由,认定小裴不应当享有宅基地进而注销小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小裴认为,永城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注销决定,明显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为此,小裴将永城市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永城市相关部门作出的被诉注销决定。
庭审中,永城市相关部门答辩称,小裴取得涉案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属于程序违法。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永城市相关部门作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永城市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注销小裴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
违法取得土地证,发证机关仅注销,未换发新证是否合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
本案中,永城市相关部门认为小裴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程序违法,依据上述规定,应当依法更正,换发新的土地证书,而永城市相关部门仅决定注销小裴的土地证,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违法取得土地证,发证机关仅注销,未换发新证是否合法?
03 京尹律师提醒
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