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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之平等原则

100人浏览   2024-08-08 09:31:36

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是由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均是建立在主体的平等性之上,所以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公民的抽象人格都是平等的。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的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的原则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无论民事主体在具体的人格上有什么样的差异,当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给予同等条件的保护。

二,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在民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可以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来进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也就是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制原则,自愿原则与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性质中,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具有密切的联系,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民事主体表达自己的意愿是自由的,不受任何其他人的支配自愿原则的法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以何种方式参加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对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禁止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

3,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且对于自己所表达的意愿进行表达的意愿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