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刑法适用与刑事政策指导之间的“调节器”
——高铭暄教授学术思想研讨会综述
日前,“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高铭暄教授学术思想研讨会”在京举行。会议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大法官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等司法界代表,高铭暄、储槐植等一大批学界名家共50余人参会,就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指导意义、贯彻实施中的不足以及完善机制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发表了“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主旨演讲,在演讲中高铭暄回顾了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来源和在我国的确立过程,他指出,“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其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在刑法典上的一种宣示和体现”。刑法基本原则具有三大基本特征:纲领性、全局性和贯穿性,具有提纲挈领的重大基础作用,从全局的高度规划并发挥全局性司法指导作用,是贯穿整个法典或刑事司法的基本信条。
在论及刑法基本原则对于检察职能的重要意义时,童建明认为,第一,检察规律理念的更新需要刑法基本原则来引领。检察官法中增加了一款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究犯罪,又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先要贯彻好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点,检察业务机构改革对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刑法基本原则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刑法的精、气、神。两高的司法解释在贯彻我国刑法、维护司法统一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价值,这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中国特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郎胜结合其工作经历谈到三大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出于对刑法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司法裁量权过大,以及公民对社会生活中行为后果难以预期等情形的考量,1997年修改刑法首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出于对反特权以及对于不同主体进行平等保护价值的重视,确立了刑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原基础上增加责的规定,体现主客观相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强调了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刑法三大基本原则,还应当成为刑诉法基本原则。应该从程序和实体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的三大原则,把三大原则当作刑事法三大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不足
(一)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践贯彻中的不足。高铭暄提出,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贯彻中出现偏差存在五种情形:一是兜底条款和口袋罪名泛化。二是法定犯时代刑事违法性的司法认定,出现将一般行政违法作为犯罪处理的现象。三是空白罪状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则。四是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不当适用。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不当,使得量刑出现偏差。东南大学教授刘艳红认为,罪刑法定在当下最大的困境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坚守。北京大学教授梁根林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当前遭遇挑战和危机的原因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法治的机械主义、教条主义、形式主义的理解;二是对法治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理解,使得司法裁量权和司法能动主义过于放大,导致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受到冲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庄伟指出,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方面,司法实践中有过于追求打击而轻保护的倾向。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教授魏昌东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司法解释为例,展示了司法过程中的机械主义导致罪刑法定原则难以得到全面贯彻的情形。他认为,在行政犯领域,行政法规范体系的不足和刑法必须对相应的行为进行规制的国家需要之间的矛盾冲突是罪刑法定原则被违背的根本原因。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贯彻中的不足。高铭暄认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实践贯彻中的不足表现在:一是在共同犯罪当中,尚须进一步优化平等适用。二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不足,在经济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越发凸显。胡云腾认为,刑法的平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不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的平等保护在当前需要加强。清华大学教授劳东燕认为,从平等保护原则的角度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论是在解释论上还是在立法论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跟国有企业的融资需求需要同等的法律保护。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实践贯彻中的不足。高铭暄认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实践贯彻中的不足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重定罪轻量刑是刑事司法实践当中的顽疾,不仅剥离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紧密联系,违背了刑事一体化的实践逻辑,还导致头重脚轻的结构性弊端。二是刑事责任的司法化程度不足。三是刑法体系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调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认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实践中贯彻实施的最大问题是司法解释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技术发展带来的司法解释标准的变化。
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司法实践的贯彻完善
在贯彻刑法三大基本原则方面,几十年来取得了巨大的进步。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人民对人权保障、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和要求也越来越高。高铭暄认为,可从四方面完善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司法实践的机制和功能。一是强化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刑事办案的理念。二是强化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原因和说理机制。三是强化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四是摆正刑法基本原则和刑事政策的理性关系。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司法的指导应当是在刑法典的适用和刑事政策的指导之间设置一道调节器。
在讨论刑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如何贯彻完善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表示,需要考虑司法裁判对社会的指引效果,把刑法原则、制度和刑事政策贯通考虑,从整体上进行价值平衡。此外,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均衡,如何解决司法统一性问题,是今后要展开研究的重点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认为,刑事政策分为法内政策和法外政策,法内政策是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的刑事政策。两高对司法解释的调节和纠偏,是法内政策在起作用。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可实现刑法规范与法内政策有效的衔接融合,达到法律本身设定条文的目的。
在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实践完善方面,胡云腾表示,加强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应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在程序方面,从案件的管辖、立案、涉案财物的查、冻、扣等程序着手加强平等保护。当诉讼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程序实现以检察为主导,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险。第二,在实体法方面实现平等保护。可在刑法分则当中,平衡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刑法保护的罪名。第三,可以考虑研究将国有企业财产罪名的保护对象,从国有单位扩展到所有单位。
针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践完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提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实质解释的根基,应当支持实质解释的观念。因为唯有实质解释才能突破法律用语的屏障,突破刑法定罪量刑模式的约束,将自然法的光芒投射到刑法的殿堂中,将天理人情融入到刑法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之中。劳东燕认为,应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作一个指导刑法解释的原则,发展出一套刑法解释技术。还可以把它当作量刑指导原则。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李汉军提出,随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人身危险性评价理应成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内涵。
针对司法解释滞后或标准变化的情形,喻海松认为可通过下列机制更好地落实刑法基本原则:一是基于现实中法官的精力和可实现性考量,建议将法定刑以下核准权交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行使。二是对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在完备的程序设计前提下,可以单独基于认罪认罚情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减轻处理,实现罪刑相当。为防止司法解释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现象出现,魏昌东认为,应由立法机关建构司法解释合法化审查机制,将合法性审查法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