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员工原有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能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吗?
甲与A公司连续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A公司经营行业所特殊,需要达到安全环保要求,如果达不到要求就不允许经营了。A公司召开员工会议,宣布从年底起停止目前行业运营,整体转型的行业。随后A公司大部分员工去协商经济补偿,要求A公司按照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当时公司称在转型升级,会给员工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因此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甲认为A公司已经没有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而且公司所说的新的工作岗位是做其他行业的,自己不会做也不接受。双方没有协商一致,工人们就散了,回家过年了。春节后,甲没有接到A公司的复工通知,也没有再去A公司上班,一个月后甲向A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甲向当地劳动仲裁委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自己春节后未上班至今的工资,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春节后甲未提供劳动系因A公司停产而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故A公司应按照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规定向甲支付工资。A公司于决定停止旧行业生产之日起,未能根据劳动合定向甲提供约定的工作岗位,双方也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甲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