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广西高速桂林贺州方向堵车,一男子违法从应急车道强行走车,应急车道上有老人下车在路边临时休息,由于老人动作迟缓,未能及时回避,挡了该男子的大驾。他就疯狂的按喇叭催促,引来旁观者的不满,人群中有人说一句:高速是你们家的吗,走什么应急车道。男子怒骂围观群众是蝼蚁。因其跋扈、嚣张的行为,引发网友众怒,被冠名“蝼蚁哥”冲上热搜。随后,很多有关“蝼蚁哥”日常霸道的视频在网上流出。笔者从其中一段视频中看到,“蝼蚁哥”正用手指着别人的鼻子问到:“骂人怎么了?骂人犯罪吗?”
好的,现在我就告诉“蝼蚁哥”,骂人犯罪的。我们还是先看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朋友们从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构成犯罪的,而且法定最高刑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如果再加上纠结他人多次实施等加重情节,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蝼蚁哥”这回知道了吗?骂人是犯罪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当然,有朋友可能不太理解,我们身边骂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怎么没看到有人进监狱呢。其实与行为人辱骂他人的情节轻重有关。为了让朋友们更好的理解辱骂行为如何构成寻衅滋事,笔者下面引用了当代著名刑法学者张明楷教授的两段论述,朋友们自然清楚的。张明楷认为:“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辱骂不要求针对特定个人,针对一群人、一类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第五版,第1064页)张明楷教授还认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类型的保护法益,应是公民在公共生活、公共活动中的行动自由、名誉与意思活动自由,所以,在没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辱骂特定个人的,不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辱骂他人。”(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第五版,第1063页)
读者朋友们根据刑法学者的论述和法律条文规定,结合“蝼蚁哥”的个人行为看,这个嚣张的男子涉嫌犯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