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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民事上诉状范本

934人浏览   2024-04-04 11:57:33


据权威机构统计,一审裁判改判发回率不足10%。如此低的机率,固然与国情、法律、法院、法官等因素有关,但大家有没有扪心自问过:“民事上诉状写好了吗?”笔者看到过很多民事上诉状,有自说自话的,有发泄情绪的……文书质量参差不齐。从实际情况讲,上诉是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捍卫自身权利的唯一途径,作为进攻一方,上诉人理应倍加珍惜上诉的机会。而民事上诉状作为最主要的进攻武器,在面对上诉期短、发改率低、强大对手(一审裁判和二审法院)时,既要尖锐无比,又要毫无破绽;既要重点突出,又要全面细致。今天,笔者结合审判经验和代理经验,给大家分享一份民事上诉状范本。

【民事上诉状范本】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姓名/名称/字号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工作单位XX,民族XX,职业XX,住址/住所地:XX,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联系电话: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XX,职务XX,联系电话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姓名/名称/字号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工作单位XX,民族XX,职业XX,住址/住所地:XX,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联系电话: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XX,职务XX,联系电话XX。

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原审第三人:姓名/名称/字号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工作单位XX,民族XX,职业XX,住址/住所地:XX,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联系电话: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XX,职务XX,联系电话XX。


上诉人XX(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下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XX(下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XX纠纷一案,不服XX法院XX号民事判决/裁定(下称“一审判决/裁判”),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判第XX项,改判为:“XX”

三、恳请贵院依法将一审裁判第XX项变更为:“XX”

四、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移送XX法院/指令XX法院审理

五、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XX法院重审

六、恳请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一审裁判存在以下问题:

一、一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恳请贵院改判支持上诉请求

(一)一审裁判“审理查明”认定的“XX”事实错误

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法律依据(大前提)】。”本案中,XX证据(详见一审案卷第XX页)/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XX能够充分证实涉案账户不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案件事实(小前提)】。故,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错误,恳请贵院直接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后果(结论)】

……

二、上诉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裁判,恳请贵院改判支持上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案中,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三、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恳请贵院在查明后改判支持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一)一审判决对“XX基本事实”应认定而未认定

同上,法律依据(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二)一审判决对“XX基本事实”认定不全面

同上,法律依据(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四、一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改判支持上诉请求

(一)一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如,一审裁判通过其认定的“错误事实”套用法律,经不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经不起推敲和深究,最终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如,人民法院办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上所述,一审裁判连事实都未查清,根本无法准确地适用法律。

(三)一审裁判存在“法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一审裁判适用的法律与本案性质明显不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2.一审裁判确定的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

同上,法律依据(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3.一审裁判确定的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同上,法律依据(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4.一审裁判适用已经失效的法律

同上,法律依据(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5.一审裁判适用尚未施行的法律

同上,法律依据(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6.一审裁判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

同上,法律依据(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7.一审判决违反法律适用规则

同上,法律依据(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8.一审裁判明显违背立法原意

同上,法律依据(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五、本案依法不应由法院受理,恳请贵院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本案中,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六、本案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恳请贵院撤销原裁判并移送XX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七、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恳请贵院撤销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八、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恳请贵院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一审判决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二)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三)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本案中,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四)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本案中,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五)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本案中,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六)违法剥夺上诉人辩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1.不允许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同上,法律依据(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

同上,法律依据(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

同上,法律依据(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4.违法剥上诉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同上,法律依据(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九、一审裁判超出诉讼请求,恳请贵院改判支持上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本案中,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十、恳请贵院“同案同判”,支持全部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审判业务部门办理审判执行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证据规则,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本案中,案件事实(小前提)+后果(结论)。

综上,一审判决不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未“同案同判”,这既损害了司法权威,又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和不公。上诉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特提起上诉。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让上诉人在本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诉人(亲笔签名或盖章):XX

XX年XX月XX日

附:本民事上诉状副本xx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