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房屋转让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房屋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所有人有效。
二、“买卖不破租赁”要满足哪些条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在所有权转让时,租赁合同应该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就是租赁关系须有效的存在。
2.出租人或房屋的所有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了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如果租赁关系虽然有效存在,但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仅仅与第三人形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构成“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房屋已经交付于承租人
“买卖不破租赁”构成要件中需是承租人继续占有房屋。一方面,承租人未占有说明其对房屋没有使用收益,无此收益则失去了强化租赁权的基础;另一方面,承租人未占有不能起到公式作用,为维持交易安全,不应赋予租赁权对抗力。
4.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内
“买卖不破租赁”的本意即包含了承租人在占有房屋的期间内,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导致自身对于房屋的使用效益可能面临受损的风险。故所有权发生变动在租赁期间是适用条件之一。
三、什么情形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1.承租人有符合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条件的行为时。
2.抵押权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实现后,受让人不受租赁合同的约束。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