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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行政征收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100人浏览   2024-10-04 09:17:50


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知道了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就能够自行计算自家的补偿金额,看一看是否和征收方给的一致,如果补偿金额太低也可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经常就有被征收人留言:“律师您好,我在哪都看不到你说的什么公告,我这房子都快被拆了还不知道他们给的钱合不合适,你们能不能告诉一下我们这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啊!”

在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咨询中,很多朋友都会问这个问题,要想知道当地的补偿标准,首先要明确我国法定的征收程序是如何进行的(以征地公告发布为起始)。

征收程序

一、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费用支付:在方案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六、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