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且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发生改变,即不论矿产资源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是谁,该土地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而探矿权、采矿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出来的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用益物权,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权、用益物权让渡给其他主体行使,并从中获利。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探矿权评估:矿产勘查的目的是寻找有经济意义的矿产地,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矿产勘查过程是对预期找矿目标的了解认识过程。一般说,工作程度越高,认识的可靠性越大,与此紧密相关的采矿风险也就越小。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固体矿产勘查可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阶段。不同工作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必须选择符合实际的方法,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采矿权评估:采矿权的实施目的是开采矿产资源并通过销售矿产品获得经济收益。采矿权的评估常用的方法有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等。
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与矿产资源有关。评估探矿权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矿产资源的类型、分布、储量等等,以及勘探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可能的风险。评估采矿权时,则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多,包括矿产资源的质量、储量、开采成本、市场需求等等,以及采矿工作的技术可行性和环境影响等等。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如下:
一、转让条件不同
1、探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或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了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已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性质不同
1、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2、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