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丢失记账联记账联是销售方用于记账的原始凭证。
应当取得其他联次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在复印 件上标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最好是加盖公章。
2、丢失抵扣联属于交付给购买方的扣税凭证。
可以凭借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丢失发票联属于交给购买的记账凭证。
同样可以凭借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4、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如果给购买方的两联发票都不见了, 那么此时只能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 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注意:上述复印件都应当加盖公章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
1、可以取得证明时: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 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为原始凭证。
2、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 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为原始凭证。
电子发票丢失
如果是电子发票丢失的话,那么重新打印即可,操作起来也相对于纸质发票来说要简单一些。
有两种方法:
1、购买方自行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
2、跟销售方商量,重新打印提供。
遗失罚款
1、定额发票不满 500份,卷式发票不满 300份,其他发票不满 100份的,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 500份以上,卷式发票 300份以上,其他发票 100 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 元以 上 10000元以下的罚 款。
3、其他发票超过 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10000 元 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