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该条明确,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该条明确,构成单位犯的独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同时,最高法院在解读《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时明确,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并明确,判定一个公司、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关键的一点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国家统计局于1998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第九条中明确,私营独资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通过以上看出,在刑法中私营独资企业犯罪按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不会发生“一事双罚”情形。在其他法律中,未明确个人独资企业违法适用“一事双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类推理论,个人独资企业违法处罚宜不应按照“一事双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