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大众化、通俗化、普及化!让法律走进百姓,贴近生活,服务社会!
这句话是错的,是对法律条款的误读和讹传!因没有关注它的前置程序是一方诉讼离婚,没有关注它的前提条件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没有关注“分居”法律术语的正确含义,没有关注它的前置步骤是“经调解无效”,没有关注它的前提方式是“判决离婚”;而对法律条款断章取义式的错误解读。
在日常生活及网络、媒体中,经常听或报道老百姓在茶余饭后谈到离婚时常说:“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这句话流传很长、区域很广、受众很多。那么,这句话说的是真的吗?这句话真对吗?
我国从来不存在“夫妻两人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离婚”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绝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不管夫妻双方分居满多少年(哪怕超过十年、二十年),只要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不到法院起诉离婚,并经法院判决离婚的话,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永远存续,绝不会因分居时间长于两年而自动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即大家常说的“协议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即大家常说的“诉讼离婚”。关于离婚,民间有句俗话“谈得成就协议;谈不成就起诉”!
我国的离婚方式有且仅只有两种方式:婚姻登记部门(民政局)协议离婚、法院诉讼离婚。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第三种合法的、国家和社会承认的离婚方式。因此,在中国根本没有“自动离婚之说”!具体详见《离婚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规定的情形,经法院调解(不离婚)无效,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需同时满足五个条件:首先,此情形适用的前置条件是:夫妻一方必须通过诉讼向法院提出,启动诉讼程序;其次,“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客观成立,此处的“分居”的法律含义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而不是日常某些人讲的“不做家务、不回家、不照顾孩子、分床而睡”等情形;第三,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双方分居满两年”是否因“感情不和”的原因所引起,如果不是,如因工作、经商、外出务工等原因所引起的分居,或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则不能适用;如果是,则“双方分居满两年”适用离婚的前提条件才成立,法庭查明“夫妻双方是否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如是,才能认定为“分居”成立;第四,经法院调解,确实无法调好(即不予离婚),调解无效时,才能把“双方分居满两年”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分居满两年”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第五,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因此,“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误读和以讹传讹。因没有关注它的前置程序是一方诉讼离婚,没有关注它的前提条件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没有关注“分居”法律术语的正确含义,没有关注它的前置步骤是“经调解无效”,没有关注它的前提方式是“判决离婚”;而对法律条款断章取义式的错误解读。
如果夫妻一方在与对方分居超过两年后,又与异性同居,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属于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和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如果夫妻一方在与对方分居超过两年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重婚罪规定,将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面临牢狱之灾,并将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因此,要全面、正确解读法律条款!绝不能断章取义解读,更不能以讹传讹!小心违法并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