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执法人员在填写执法文书时往往忽视了“条、款、项的区别”,下面就举例说明填写规范和产生的后果。
例: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好多执法人员在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往往会写成“以上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这样填写是不正确的,这一条中包含两款,两款的违法类型是不同的。正确的填写是“以上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在“行政复议案件”中,由于出现此种情形,可能会导致由于法律不准确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出现。
下面再举一个例子: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正确的填写是“以上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说明一点的是这一条中只有一款但又多个项,所以要分清楚后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