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以财政第87号长令的形式公开发布,其中的第55条就将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列为评审因素,这是2004年颁布18号令所没有的,那么“履约能力”主要包含什么内容 ?中国比地招标网认为“履约能力”包括技术和商务两个层面,技术层面包括技术和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等,而商务方面则必须包括对以往合同、银行信誉、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检查。
一、检查投标人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
二、检查投标人以往合同履行情况
三、检查投标人生产设备情况
四、检查技术和工艺标准情况
五、检查资金信用情况
六、检查投标人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其中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履约能力”,通俗来说就是能否实现诺言,能实现诺言的可能性有多大。
那么投标时“履约能力”该怎么写呢 ?
关于“履约能力”,一般招标文件都是提供相应的表格的。将历史做过的项目填写完整,并且完成率都是100%,之后需要再提供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即可。如果你投标的这个项目没有相应的表格,你可以按照上述内容自行制作一个,也可以写一个履约承诺函。如下:
履约能力承诺函
致:xx公司(招标单位名称)
我公司有足够的的人员和资金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具有完全的履约能力。我司郑重承诺保证本项目款项专款专用,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全部的工作职责。
特此承诺!
投标单位:(盖章)
日期:
综上所述,“履约能力”重不重要呢?当然重要了!评标委员会要想选择最佳的中标人,不仅考察投标人的资格能力还不行,而且还必须同时考察投标人的履约能力。投标人的资格能力仅仅是合同对方在法律层面享有的一种缔约资格,只有同时具备履约的物质能力,履约才有保障。履约能力是合同主体履行合同的物资条件和诚信度的统一。
因此,评标委员会在选择合同对方时,必须注意考评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否则采购的标的物就像建立在空中的楼阁一样不可靠,实现“物有所值”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