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免不了要和银行打交道。有一天,王某在银行取款4.9万元。第二天他接到银行电话,对方称银行的柜员操作失误,把取款4.9万元误写成存款4.9万元,因此银行要求王某退还这9.8万元。而王某表示,误操作是银行柜员的错误,与自己无关;况且银行一直要求“离柜概不负责”,那么他作为一个储户也有权对此概不负责,所以不同意还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银行以“不当得利”的名义起诉王某,并提供了当天的监控录像。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应向银行归还相应款项。
那么到底什么叫“不当得利”呢?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具体有什么样的规定和要求呢?对于咱们老百姓来说,在日常生活中为此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为了说明这些问题,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解释。
《民法典》中为“不当得利”设立了专门的条目,不过并未提供明确的定义。但根据其中的条文解释,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另外,根据这些解释还可以归纳出构成不当得利的四个条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在文章开头的那个案例中,王某在银行取钱的过程中获得的这9.8万元,并不是他应该获得,而是由于银行柜台人员的失误导致的结果。王某的获利和银行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王某的这笔意外之财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王某的获利可以定性为“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上述案例中的银行正是依据这一条,因此向王某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的要求。
那么,法院判决的依据又在哪里呢?就在《民法典》第987条中。按照这一条的要求,“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在上述案例中,得利人王某显然是知道自己获得这笔意外之财不是自己应当得到的,而是由于银行职员的工作失误意外导致的。只是王某认为这个错误是银行方面造成的,不是自己要求的,因此应当由银行来承担损失。而法院则是凭着“王某知道自己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这个事实来作出判决的。
看到这里,也许有的细心的读者会提出这样一个疑问:那假如得利人并不知道自己不当得利了,又当如何处理呢?
比如,假设王某取款4.9万,但柜台人员因失误多给了1万;而王某因有事急于离开,并未仔细清点,因此并不知晓自己多拿了1万。后来这笔钱在路上不幸丢失,或是因购物而支付了出去。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仍需要返还受损失人呢?
关于这种情况,法律条文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986条的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这也就是说,如果王某当时并不知道自己多拿了钱(即:不知道这笔多拿的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这笔钱后来丢了,或者是已经作为债务支付出去了(即: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了),那么就无需再承担返还的义务了。
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假如这笔钱是无偿转给了第三人 (比方说,作为红包发给小辈了),那么受损人仍然有权利要求该第三人承担返还义务的。
朋友们,看完这篇文章之后,如果以后你们在生活中遇到过这类事情,是否知道该如何处理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