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1260条,总字数逾10万。这10万多字法律条文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法条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案例
丁某诉赵某、xx公司侵害隐私权纠纷案
原告丁某系已故著名漫画家丁聪、沈峻夫妇独子。2016年9月,原告发现XX公司经营的“孔夫子旧书网”上出现大量丁聪、沈峻夫妇及其家人朋友间的私人信件以及丁聪手稿的拍卖信息,涉及大量家庭内部的生活隐私,其中的18封书信和手稿由赵某拍卖。原告认为赵某未经授权公开丁聪书信和手稿,xx公司未对赵某的出售行为进行审核,构成对丁聪、沈峻的隐私及原告隐私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拍卖的书信和手稿、公开赔礼道歉;赵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共计9万元,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赵某称涉案书信和手稿系以合理对价购买,本人无侵权故意,且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部分让渡于社会公共利益,故不构成侵权。xx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需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并无主动审核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本案裁判涉及“名人隐私”保护范围的界定,是对“隐私”概念认定的有益扩张。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2条第2款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是经过长期司法实践积累的结果。司法实践积累的一般经验认为,公众人物基于其公众性和价值杠杆效应,其隐私保护程度应与普通公众有所区别。但这样的裁判导向也存在造成利益向另一方失衡的风险,容易成为网络暴力的庇护,本案裁判强调名人的隐私权可以被合理限缩,但不等同于私人生活可以被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应当受到充分保护,这也适应了网络时代下信息快速迭代的特点。本案中,丁聪是著名漫画家,可以被认定为公合人物,但是其被公众所知晓是由于其漫画,与其私入生活无关。本案中被拍卖的书信手稿涉及丁聪及其家人的隐私,未经授权在交易平台公开展示他人书信及具有自我思想表达内容的手稿,构成隐私的侵害。交易平台明知有侵权行为而未加以审核、制止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到公民隐私的案件,应注意保护其人格权不受非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