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正在陆续进行,将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新一届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约占我国五级人大代表总数的95%。
作为新修改的《选举法》实施后的首次地方人大选举,此次换届选举将适当增加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大代表数量。
2021年12月20日,是贾汪区区镇(街道)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区镇(街道)两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21年12月底前选出。
何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笔者所了解的答案如下: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当选资格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45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的内容包括登记权、推选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推选权是指村民有权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登记权是指村民有经登记列入参选村民名单的权利;提名权是指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投票权是指村民有权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推选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罢免权是指村民依法可以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有选举权的村民享有选举权的五项内容是法律所赋予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村民只有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同时享有这五项权利,才是真正行使了选举权,这种选举权才是完整的。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十五条所确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该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同的是,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缔约国境内具有缔约国国籍的公民,而不是该公约所规定的在缔约国境内居住和生活的所有自然人,因此,相对于其他人权来说,被选举权是作为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一项特殊权利而存在的,是一种公民才能享有的“特权”。
作为一项政治权利,被选举权的权利功能与选举权的权利功能有所不同,选举权保障的是每一个公民通过平等地享有投票权来自己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的权利;而被选举权则是通过保障公民的被提名权和候选人的当选权来保障公民享有直接参与社会公众事务管理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与选举权紧密联系的一种政治权利。通常被选举权与选举权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一般情况下,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同时可以享有被选举权。但是,由于被选举权具有不同于选举权的权利功能,因此,享有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资格往往要比享有选举权的权利主体资格更加严格。这是因为选举权通常只涉及到公民个人的政治表达,而被选举权不仅需要享有权利的主体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而且还要能够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一定管理职权,具备必要的管理素质。所以,在宪法制度上,被选举权是比选举权受到更多的法定条件限制的政治权利。
以上一家之言,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