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该法有很多是保障医师、患者权利的规定,当然也有保障医疗机构权益的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就是其中之一。
医疗责任保险其次并不是陌生,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但这只是行政法规,且是“鼓励参加”。
此次《医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首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同时明确了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的社会化分担医疗风险的作用。
在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尚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医疗责任保险是个很好且现实的选择。
那么,什么是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又来了,为什么医疗机构要有医疗责任保险?
众所周知,在医学较为发达的当下,也并不是所有的病都能百分百治愈,医生在诊疗、手术前后,都难以预料到会有什么医疗风险。根据医疗界比较认同的说法是,有30%的纠纷确实是医院存在过错,这些属于医疗事故,这方面的风险,由医疗事故责任险来赔付和分担,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更有利于医生专注于医疗本身。
那么,“医疗责任保险”的“疗效”如何呢?
2020年11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民终4953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潢川县中医院保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能为医疗机构更深入了解和熟悉医疗责任保险。
在讲述医疗责任保险前,先来了解一起包皮环切术引起的医疗纠纷。
2019年4月21日,患者易某在潢川县中医院行包皮环切术,手术者为潢川县中医院执业医师袁某。术后十余天,患者易某自述切口疼痛等为由要求原告潢川县中医院给予经济赔偿,并到外地医院自行诊疗。……2020年4月28日,在潢川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易某及家属与原告潢川县中医院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潢川县中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易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63000元,该款已全部支付完毕。
回到医疗责任保险,在易某的包皮环切术的医疗纠纷发生之前。2019年3月29日,原告潢川县中医院作为投保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医疗责任保险》,保障项目:医疗责任,每次事故责任、每人责任限额均为2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率5%。同时双方特别约定:1、保险人将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对应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2、本保险只承保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证的医务人员,投保人应如实提供投保医务人员名单,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时,如医务人员名单与本保险单所附医务人员名单不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时,××人手术次数与实际不符,保险公司将按比例赔付。
在易某的医疗纠纷发生后,2020年7月1日,原告潢川县中医院书面向被告人民财险公司申请医疗责任事故理赔,但保险公司未予理赔,医院诉讼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潢川县中医院支付保险金154850元,即医院赔付给易某的163000元的95%。
保险公司不服,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医院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其理由主要有:医院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完整的病历资料及其它单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潢川县中医院辩称:早在2018年第一次在保险公司为63名医务人员投保医疗责任险时,就安排下设潢川县支公司对上述医务人员逐一进行了执业资质与单位存在用工编制和劳动关系的核实和认证。本案责任人袁某某系国家注册的临床外科专业执业医师,是向上诉人报备投保的医务人员之一。一审时当庭提交了袁某某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不存在未提交或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形。此外,完整的病历资料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医生必须书写多少页多少字数的病历记载。另外,潢川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等大量的证据,充分翔实,向患者支付的16.3万元赔偿金,有付款凭证和收条佐证,不存在“导致上诉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潢川县中医院的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且先行赔付患者的赔偿款金额亦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师法》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医疗责任保险”,不仅分担医生执业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亦有利于拓宽保险业务领域,对于承受医疗事故的患者而言更是能及时得到经济赔偿。期待医疗责任保险促进医患关系更加和谐。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