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八十九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聚众“打砸抢”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严禁聚众‘打砸抢’。因‘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犯前款罪,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979年刑法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第一百三十七条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这主要是针对一段时期以来,无法无天、大搞“打砸抢”,严重破坏了国家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的实践教训所作的专门规定。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时,考虑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留了本条规定,但将其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并作了适当的修改补充。一是,删去了“严禁聚众‘打砸抢’”的表述,这是针对特定历史时期的实践情况,做出的宣言式的规定。二是,将“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和“以抢劫罪论处”修改为“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和“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便于与刑法有关条文表述相衔接。三是,删去“犯前款罪,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条文解读】
“聚众‘打砸抢’”,是指聚集多人肆意打人、毁坏或者抢劫公私财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这里的“聚众”,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打砸抢”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聚众“打砸抢”造成他人轻伤、重伤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他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应当判令退还原物或者按价赔偿,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