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发布”官微消息,《关于调整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工作的通告》11月27日发布,对市本级公租房的受理审核工作主要作了三方面调整:一是进一步放宽收入准入标准。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准入标准,根据今年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至77043元,从而扩大了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二是增加了申请家庭的财产情况审核。审核范围包括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投资企业情况和车辆情况三方面内容。三是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动态复核。今后将对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实行年度复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和社保缴交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动态核查。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有关要求,结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杭房局〔2011〕198号)等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工作调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申请条件
市本级保障范围内(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调整后的申请条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7043元(按照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3.申请家庭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无房且5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4.申请家庭财产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87661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常住户籍,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7043元(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5.申请家庭财产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87661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6.申请家庭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无房且5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7.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上述区域内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上述区域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三)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常住户籍,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
3.申请人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7043元(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5.申请家庭财产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87661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6.申请家庭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无房且5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7.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上述区域内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上述区域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二、调整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方式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依托省大救助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核对报告,作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或年度复核的主要参考依据。对情况复杂的,住房保障部门还可依托其他主管部门的共享数据进行核对,或由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核查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就业、户籍、婚姻、财产、收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实行年度复核,并可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对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和社保缴交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动态核查。
经年度复核或动态核查发现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按有关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领取货币补贴。
四、办理时限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从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遇复杂情况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五、其他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含)以后申请(含资格续审)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