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一个刑事案件,所有的辩护意见和看法,都应该是经过在检察院或者法院阅卷之后做出的,否则都是片面的、主观的。只有通过阅卷,才能客观了解案件事实,然后运用法律,得出结论。仅凭自己在网络上了解的简要文字案情,就直接得出结论并大肆宣扬,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面对这样的文章,我们需要谨慎,以免其对自己产生错误引导。
思考错与对
今天,借助大家对这类案件的关注,跟大家分享一下强奸罪。每个罪名都是复杂的,涉及多个层面和深度,本文浅层的跟大家分享一下强奸罪侵害的法益是什么,强奸罪是如何定性的,以及强奸罪如何量刑。
强奸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若对象是男性,则涉及其他罪名,本文不在此赘述。
强奸案件本身决不是一种单纯的不道德行为,而且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妇女人身自由,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淫荡犯罪行为。我们要站在预防犯罪、保护妇女、教育广大人民的立场,对这种犯罪严厉惩罚。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单位不可能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故意,即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妇女反抗(比如卡脖子、扒衣服、灌醉……),从而实施奸淫行为,属于构成强奸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客观方面还包含有其他内容在此不展开赘述。
提示:不是说一定要强奸完成才构成犯罪,强奸完成是犯罪的一种形态即既遂。犯罪形态还有中止、未遂。犯罪形态影响的是犯罪的量刑,不影响定罪,它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上规定有强奸罪,以及一种转化强奸类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转化强奸),“……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在实务中是有地域性差别的。不同地区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内,具体细化量刑规则。量刑属于非常复杂又很细化的内容,在此将以北京地区为例跟大家分享一下大体框架。
强奸罪的量刑分为两档。
第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受害人人数、伤害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刑罚。
第二档,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刑罚。
从《刑法》的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强奸罪的惩罚是严厉的。
比如,
只有严厉惩罚这种犯罪,才能够预防犯罪,保护妇女,教育广大人民。
每一个罪名,它的构成和量刑都是复杂的,不仅要考虑责任年龄问题,还要考虑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是否共同犯罪,同时还要考虑罪数问题和犯罪形态问题。
每种具体情形在本文中没有展开赘述,以后有机会的话,会考虑针对每种情形单独写文章,跟大家分享。
我们不应该冤枉无辜的人,但是更不应该放过每一位真凶。
愿公平正义不再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