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期定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医疗期期限
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社会工龄)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司龄) | 医疗期 | 医疗周期 |
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3个月 | 6个月 |
5年以上 | 6个月 | 12个月 | |
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个月 | 12个月 |
5年以上10年以下 | 9个月 | 15个月 | |
10年以上15年以下 | 12个月 | 18个月 | |
15年以上20年以下 | 18个月 | 24个月 | |
20年以上 | 24个月 | 30个月 |
备注:1、上述表格内的医疗期限是针对非上海地区的全国其他地区的医疗期计算
2、“以上”“以下”一般是包括本数,但是实操中很难遇到极端“正好”的情形;若遇到比较极端的情形,笔者建议以医疗期长的期限为计算标准;
三、医疗期的计算
1、通知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计算医疗期的步骤
(1)确定病休第一天的年月日
(2)计算截止病休第一天年月日为止,社会工龄和入职司龄分别是多少,以确定医疗期
(3)确定医疗期后,再而确定医疗周期
(4)在确定医疗周期后,强调这个医疗周期不变了!不变了!不变了!(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在医疗周期内,休满了医疗期的,视为医疗期满;
(5)若在这个固定的医疗周期内,劳动者没有休满医疗期,或者即使休满了但是用人单位没有任何解除通知,进而劳动关系顺延超过了医疗周期,那医疗期和医疗周期重新开始计算;
3、举例
小胡于2019年1月1日入职A公司,工作地点在北京,另小胡在入职前已经工作5年;
2020年3月1日,小胡生病,凭借医院的病假材料向公司申请休病假,开启医疗期的计算;
此时的小胡,社会工龄6年2个月零1天(10年以下),在公司司龄1年2个月零1天(5年以下),则确定医疗期为3个月,医疗周期为6个月;
那么,医疗周期为2020年3月1日-2020年8月31日,且这个周期是固定的,属于小胡的第一个医疗周期,只要在2020年8月31日前小胡休满了3个月(3*30=90天)病假天数,则视为医疗期满;
若2020年8月31日后,小胡继续生病或者恢复了后又生病了,则医疗期和医疗周期重新计算;
四、疑问:医疗期和医疗周期会随着司龄的增加而随时变化吗?
如上所述,社会工龄和司龄直接关系到医疗期和医疗周期。那有小伙伴疑问:只要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司龄是每天增加的,在劳动者医疗期满时,此时劳动者的社会工龄和司龄和当初确定医疗期和医疗周期时候的社会工龄和司龄肯定不一样了,此时要重新计算吗?
笔者认为是无需重新计算的,否则这个医疗期永远不会结束,因为社会工龄和司龄一直在变化,那这个医疗期就处于永远不定的状态,是不符合医疗期精神的。正如上述强调的,第一天病休的日期不会变,那因此而确定的医疗期和医疗周期就不会变化。新增的司龄只会影响到新的一轮医疗周期的起算时间,并不影响已经确定的医疗期和医疗周期。
五、法律建议
鉴于医疗期计算实操中疑问比较大,也存在个别地区实操算法与理论算法不一致的情形。所以在此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医疗期协议,对于劳动者医疗期的起止时间、权利义务、福利待遇等等做详细的约定,保障劳动者充分的知情权,尽量做到协商一致,这样才可以避免后续纠纷。即使有纠纷,也有据可循,避免用人单位陷入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