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必须做鉴定才能获得赔偿吗?
交通事故中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计算方式比较类似,都是“ 标准×时长 ”。
由此可以看出标准和时长是影响这些费用的两个因素。
主张误工费、护理费首先是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一般来说,针对“标准”问题,可以提供的证据有:
劳动合同、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工资停发证明、工资单、银行流水、个税缴纳凭证等等。
如果没有办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确切的损失,以河北地区为例,法官一般会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认定误工费,参照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认定护理费。
营养费的标准目前河北统一为20元每天,我也遇到过一例特殊案子,当事人需要补充大量的营养品,医院开具了医嘱,并且购买的营养品也有相关的支付凭证予以证实,最终法院是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支持的营养费,比一般的标准要高不少。
所以,标准如何确定,关键还是在于当事人能否提供充足的证据。
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时长,如果治疗周期比较短,伤情比较轻的话,可以按照医生的医嘱确认时间,比如建议休息多长时间,需几人陪护,需加强营养等明确的医嘱;如果治疗周期比较长,还是建议做一下司法鉴定,否则可能争议会比较大。
张家口地区比较特殊,张家口中院曾经出过一个文件,大概意思是不做鉴定就不支持护理费和营养费。
所以受诉法院的选择也是一个律师需要考虑的问题,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最后,给大家看看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