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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许可后的那些事,带你一起了解!

1018人浏览   2024-04-07 19:34:12

2023


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存在法律一般禁止;

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

三是行政相对方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

经行政机关许可后,由于某种特定条件的发生,可能发生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注销等行政行为,在实施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有不同。


定 义


撤回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


撤销


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许可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许可,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使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丧失法律效力


吊销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取消其所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执业权利的行政处罚


注销


行政许可后,因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而针对许可实体权利灭失后的程序行为


事 由



撤 回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撤销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吊销



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违法行为


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性 质


撤回



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撤销



行政机关对已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存在的违法或错误问题的纠正


吊销



对当事人在实施许可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惩戒


注销


本质上仅是行政许可失效后办理的一种程序行为,只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手段


主 体


撤回



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


撤销



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


吊销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


注销



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



法律后果



撤回


由于行政许可机关与被许可人均无过错,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撤回行政许可致使他人财产造成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非赔偿。


撤销


1.被许可人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无过错,撤销许可导致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赔偿;

2.被许可人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有过错,撤销时无需赔偿。

上述两种情形,如撤销行政许可可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均不能撤销该行政许可。

吊销


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注销



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是一种程序性行为。


记忆关键词



撤回



公共利益保护,被许可人无过错


撤销



违法做出或取得行政许可


吊销


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许可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许可,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使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丧失法律效力


注销



程序履行



案例释义



撤回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某公司因展示需要利用野生动物,后因发生疫情,撤回该许可决定。

撤销


行政机关向某公司做出准予进口西洋参的行政决定,批后监管中发现其涉嫌伪造相关证件,后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许可决定抄送海关、公安等有权机关开展下一步调查处理。

吊销


行政机关向某公司颁发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后期执法检查中查实存在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吊销其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注销



吊销林草生产经营许可证后,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向社会公告。



与你有关


1

由于撤回、撤销、吊销行政许可行为涉及减损行政相对人利益,在做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给予申辩陈述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对撤销、撤回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2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

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将线索移交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检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