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第一部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搭建了生态环境领域开展放射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框架,起到引领、规范、保障核技术利用领域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该法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全法由8部分63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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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介绍了防污染设定的目的、管理内容、管理形式以及适用的范围等。
第二部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重点明确了我国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的组织架构、责任部门以及主体责任的划分等内容。
第三部分: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确定了核设施在审批、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应该履行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定义务、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以及各级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在开展对核设施监管工作中的工作责任和内容。
第四部分: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明确了核技术利用的监管范围,确定了核技术利用行政许可制度,提出了核技术利用活动管理要求和工作责任。
第五部分: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首次明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生态保护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对伴生放射性矿流出物监测制度,以及伴生放射性矿退役要求等。
第六部分:放射性废物管理
明确了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原则和处置方式,对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运营单位提出管理要求。
第七部分:法律责任
具体明确放射性污染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处罚主体。
第八部分:附则
对该部法律的专业用语进行了解释,并规定军用设施和装备不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