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淡水资源总量丰厚,但人均只有23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国的1/5,在世界上名列121位,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于1988年1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并于2002年8月重新修订,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宿州属于缺水型城市,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关心水资源相关问题,《水法》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凸显,现就近年执法过程中遇到最多的与《水法》相关的问题进行解答。
1、《水法》对普通百姓提出了哪些要求?
《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主要限定对象是一切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
其中,普通百姓最应该了解的基本要求包括: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水法》对老百姓用水计量及收费有何明确规定?
水法第四十九条对于目前全国个城市逐渐开展的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早有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用水计量是促进节约用水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用水只有计量,才能准确反映各用水户用水的多少。此外,还必须实行计量收费制度,也就是根据各用水户用水计量计收水费,以此激励用水户通过节约用水,节约水费支出。为进一步节约用水,还需要制定各行各业的生活用水的用水定额,根据用水定额和各用水户的产品量和人口数,下达各用水户的用水总量,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区水利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的原则,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用水定额,结合生产生活实际,每年分别向城市节水办公室或镇自来水公司申报用水计划,经区水利局核定后取得年度用水指标。加强对各类取用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超计划用水的,除对超出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外,相应核减其用水控制指标。
3、《水法》对单位缴纳水资源费有什么样的规定?
《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因此,除了上述规定的排除情形外,单位或个人取用水都要有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文登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为:城区规划区及沿海5公里范围以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每取用一方水按1.6元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用水单位,每方水的水资源费为0.8元。取用地表水的,每取用一方水水资源费为0.35元。
《水法》第七十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