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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程序(政府采购之竞争性谈判)

741人浏览   2024-04-05 13:34:38


1、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答:是财政部认定的采购方式,即: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

概念: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市(州)或者省政府依法授权有关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3、评审专家的组成要求?

答:3.1.基本规则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1000万元以上),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

3.2.成员来源
(1)专家来源。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当执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随机抽取和选择性抽取相结合,随机抽取为主)的有关规定。下列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但是,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A、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2)采购人代表来源。评审委员会成员中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采购人书面委托。采购人代表可以委托评审专家或其他人员担任,但不能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扰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3.3 职责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九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4.竞争性谈判一般评审程序

4.1.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
(3)是否按照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组织单位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4.2.谈判。评审委员会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且被确定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1)谈判的顺序以现场抽签或者其他能够给予供应商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
(2)谈判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3)评审委员会变动谈判文件的,应当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做好书面记录,同时要求供应商就变动的部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给予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合理时间。

(4)谈判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5)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6)供应商按照规定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7)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4.3.最后报价。谈判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或者多轮报价后再最后报价。两轮(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4.4.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被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4.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评审委员会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4.6.出具谈判报告。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谈判日期和地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4)变动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5)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6)谈判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谈判情况等;
(7)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以上为竞争性谈判的相关法律规定,从采购实践来说,很少用竞争性谈判,因为这种采购方式“价格”为主导,一般来说说只要不是明显的、恶意的低价,满足企业综合成本价格,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很容易中标。

作为乙方,有时候为了谋求中标,价格计算失误或者其它原因,价格报价过低,有时间在中标后又不想签订合同,那么就一定要考虑清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即:投标保证金会被没收,纳入信用不良名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