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发改发〔2018〕384号《审查申请书》
收件人:重庆市人大备案审查工委
收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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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下位法规章:《梁平发改发〔2018〕384号》,前期物业费执行市场调节与现行上位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政府指导价,相抵触和冲突。
请求:修改或撤销。
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梁平发改发〔2018〕384号
一、收费定价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重庆市梁平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以外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包括:1.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3.超过《服务等级标准》且达到《超等级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以上违反(冲突)2020-5-1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和动态调整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应当符合前期物业服务水平,且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依据: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通过《立法法》《监督法》确立了备案审查中的建议自纠机制。
《立法法》
第八十一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九十一条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采取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和移送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做到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
第十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不合法情形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与法律、法规、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三)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责任的;
(五)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醒制定机关在实施和修改时予以注意:
(一)引用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