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条是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我们都知道,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合同就是双方嘴上一说,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难以举证。在劳动关系领域,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以白纸黑字的方式固定下来,对劳动者而言,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报酬标准等;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便于用工管理,也可以避免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并不强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是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可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然,实践中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通常存在三种情形: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建立劳动关系在先,订立劳动合同在后;三是订立劳动合同在先,建立劳动关系在后。如果是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建立(也就是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前所述,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存在三种情形,这个在劳动动合同法第七条的学习中已经详细阐述,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用工为标志的,只要已经实际用工,即便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反之,就算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还未实际用工,就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自缓冲期满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这个问题在后面会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