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同时"的概念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一、落实"三同时"要求的五个环节
(1)安全评价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设计及审查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3)工程建设质量责任。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验收及监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 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5)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监管责任
(一)非煤矿山类建设项目
下列非煤矿山类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实施审查和竣工验收:
(1)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 100×10 4t 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 20×10 8m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2)设计生产能力 300×10 4t/a 以上或者设计最大开采深度 1000m 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
(3)设计生产能力 1000×10 4t/a 以上或者设计边坡 200m 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4)设计总库容 1×10 8m³或者设计总坝高
三、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 理。
三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设计审查要求
(1)对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以及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③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⑤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施工和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 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 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①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②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 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