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资产负债表(财企01表)
(一) 资产负债表格式
(二) 资产负债表项目释义
1.△结算备付金:反映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应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2.△拆出资金:反映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交易性金融资产: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应根据“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衍生金融资产:反映企业衍生工具形成资产的期末余额。
6.应收票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7.应收账款: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8.应收款项融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9.▲应收保费:反映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仅由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企业填报。
10.▲应收分保账款: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仅由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企业填报。
11.▲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反映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仅由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企业填报。
12.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反映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成员单位归集至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填列。
13.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的“应收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1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反映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应根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5.存货:企业应根据存货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存货跌价准备”或“受托代销商品款”“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包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小于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合同履约成本。
16.合同资产:应根据“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7.△保险合同资产:反映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合计的账面借方余额。“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期末余额合计数为借方的,应在此项目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8.△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反映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与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合计的账面借方余额。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科目在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期末余额合计数为借方的,应在此项目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9.持有待售资产: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反映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或摊销、折耗)方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或摊销、折耗)年限(或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折旧(或摊销、折耗)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
21.其他流动资产:反映企业除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持有待售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和△结算备付金、△拆除资金等金融类企业专用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包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小于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合同取得成本和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出售的应收退货成本,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以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22.△发放贷款和垫款:反映企业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应根据“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分析计算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23.债权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2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5.其他债权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他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26.☆持有至到期投资: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日投资的摊余成本,即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7.长期应收款:企业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8.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相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9.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31.投资性房地产: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固定资产: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和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加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在建工程: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期末账面价值和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4.生产性生物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35.油气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应根据“油气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耗”科目期末余额和相应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36.使用权资产: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和“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7.无形资产:反映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应根据“无形资产”、”PPP借款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摊销”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38.开发支出: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9.商誉: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商誉的价值,应根据“商誉”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40.长期待摊费用: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各项费用,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递延所得税资产:反映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42.其他非流动资产: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其中,特准储备物资主要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储备的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物资年末结存成本,应单独列示。包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小于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和不能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出售的应收退货成本,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以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43.△向中央银行借款:反映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的款项,应根据“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4.△拆入资金:反映企业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应根据“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5.交易性金融负债: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6.☆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应根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7.衍生金融负债:反映企业衍生工具形成负债的期末余额。
48.应付票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该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应付账款: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50.合同负债:应根据“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51.△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反映企业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应根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2.△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反映企业吸收的各种存款和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应根据“同业存放”“吸收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3.△代理买卖证券款:反映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应根据“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4.△代理承销证券款:反映企业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应根据“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5.△预收保费: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保险公司收到的尚未确定与哪组已确认的保险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保费,或尚未确认的保险合同的保费。该项目应根据“预收保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6.应付职工薪酬: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应单独列示。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单独列示。
57.应交税费: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下各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分析填列,其中:应交税金应单独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58.其他应付款: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其中的“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应付股利单独列示。
59.▲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企业填报。
60.▲应付分保账款:反映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应根据“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企业填报。
61.持有待售负债: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持有待售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2.其他流动负债:反映除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持有待售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和△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等金融类企业专用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确认为预计负债且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应付退货款应在本项目反映。
63.▲保险合同准备金:反映企业提取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企业填报。
64.△保险合同负债:反映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合计的账面贷方余额。“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期末余额合计数为贷方的,应在此项目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5.△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反映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与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合计的账面贷方余额。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科目在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期末余额合计数为贷方的,应在此项目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6.租赁负债: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租赁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的租赁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67.长期应付款: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关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加上“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8.长期应付职工薪酬:反映企业辞退福利中将于资产负债表日起12个月之后支付的部分、离职后福利中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中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条件的净负债。
69.预计负债:反映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合同和确认为预计负债且不能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应付退货款等,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0.递延收益: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及其他。递延收益项目中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不归类为流动负债,仍在该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
71.递延所得税负债:反映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72.特准储备基金:反映国家拨给企业的特准储备基金的余额。
73.实收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净额”按“实收资本”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金额填列。
(1)国家资本: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政府预算资金、土地使用权等形式直接投入到企业的资本金。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管理的一级企业,若为国有独资的其实收资本为国家资本,若为股权多元化企业,按政府直接投入资本确定为国家资本。
(2)国有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3)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以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4)民营资本:指除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外商资本以外的其他资本。
(5)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74.#已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填。
75.其他权益工具: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对于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在“应付债券”项目填列,对于优先股和永续债,还应在“应付债券”项目下的“优先股”项目和“永续债”项目分别填列;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填列,对于优先股和永续债,还应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的“优先股”项目和“永续债”项目分别填列。
76.库存股: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企业股份金额,应根据“库存股”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77.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其中: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应单独列示。
78.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反映企业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记账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所产生的差额。
79.专项储备: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期末余额。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处理。
80.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81.△一般风险准备: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82.未分配利润: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填列。
83.*少数股东权益: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数额。本项目仅在合并报表中列示。
(三)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表内“期末余额”指标以企业年终财务决算有关指标金额填列。
2.表内“期初余额”指标根据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需将上年度财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按照新准则规定转化后,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
3.表内“△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保险合同资产”“△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发放贷款和垫款”“△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预收保费”“△保险合同负债”“△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一般风险准备”指标仅由金融企业填列。“▲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分保账款”“▲保险合同准备金”指标仅由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企业填列。
4.表内“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已归还投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等指标由集团公司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列。
5.表内“少数股东权益”由集团型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填列。
6.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企业目前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