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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他人车内财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00人浏览   2024-08-03 11:02:12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手段,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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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刚于2019年8月16日1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星火西路眉州东坡酒楼大门前马路北侧路边,采取技术开锁手段窃取被害人王某1奥迪车内手提包一个,李秋刚当场被值守的保安人员发现后逃走,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150元。

李秋刚于2020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李秋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解答:

李秋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李秋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其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记录,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深,对其应依法从重处罚。

鉴于李秋刚能够自愿认罪,且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